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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股纠纷引出“1元变15亿”神话
作者:吕卫红 刘…  文章来源:来源:正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2-13 16:04:1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zwg

退休退股纠纷引出“1元变15亿”神话
 
    “10年前,我们19人用1元钱买了15个企业成立了公司,现在价值保守估计也有15个亿。” 2008年8月初,记者接到自称是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一运)股东富宝文的举报电话,当时真怀疑自己的耳朵出了问题。

  富宝文在电话中称,沈阳一运成立后不久就签署了内部协议规定:谁退休,谁退股。不料等富宝文等6人退休退股后,其他股东却擅自修改了公司章程,退休不再退股!感觉被欺骗的富宝文一怒之下将沈阳一运告上法庭,不料一审却以败诉告终。

  带着深深的怀疑与好奇,记者赴沈阳采访。随着采访的深入,厚厚的证据材料不但让“1块钱变15亿”的真相披露,沈阳一运内部股东之间从合作到背弃更令人惊叹、失语……

神话缘起:1元买断15个企业

  10年前,国企体制改革大潮席卷全国,沈阳也不例外。1998年5月,沈阳第一运输总公司(沈阳一运的前身)作为沈阳市第一批改革试点企业也进行了改制。当时的沈阳第一运输公司下属有15个企业,业务范围有货运、汽车修理、出租车、仓储、石油化工、燃料零售批发等。

  1998年5月28日,沈阳第一运输总公司经过选举产生了以总经理孙立男为代表的19人组成经营者集团(购买者集体);同年6月,沈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交通局)与孙立男等19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书》,将交通局所有的沈阳汽车修理中心等15家企业一次性捆绑式出售给乙方(孙立男等19人组成的购买者集体),售价为1元人民币。

  对仅为“1元钱”的售价,富宝文这样解释:1元钱的售价只是形式,类似情况在当时沈阳的企业里有很多,1元钱买断企业所有权的并不新鲜。当时这15家企业资产评估为6300万,而这15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为7876万(这些后期职工安置费用在未来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会陆续发生)。

  富宝文说,在《产权交易合同》里面规定,一元钱交易成立的前提是购买方只有切实实践了对企业现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妥善安置,才能真正拥有这部分净资产。

  注册公司:通过“退休就退股”规定

  1998年8月16日,孙立男等19人从其所购得的总资产中拿出5000万元资产(即所拥有的土地与厂房),加上孙立男的一名同学共20名股东注册成立了沈阳一运。同年8月 25日,沈阳一运召开全体股东大会,通过《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其中第21条第4款为 “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 。

  1998年10月4日,沈阳一运全体股东签署对公司《出资协议书》,其中确认富宝文出资125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就在同一天,全体股东共同作出《关于规范股东权管理、确保在岗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妥善安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与公司章程里“股东不得退股”的规定不同,这份共同签署的《规定》则明确:“公司股权不是终身制的,股东在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则上应出让其全部股权。对于此出让行为,受让方要支付以相应的股权基价为基础的对价。”这也正是富宝文等人后来所指的“退休退股”规定。

  矛盾激化:“退休就退股”规定中途变卦

  从1999年开始,相继有6名到了退休年龄的股东退休并退股。

  2001年,已到退休年龄富宝文按“规定”中相关要求,也向公司递交了退股申请书。在这份申请书里面,对“规定”心存怀疑的富宝文注明:“大家都按此办则好,一人例外则无效。”

  2001年4月26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富的退股申请书,并答应按“规定”给其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此经济补偿一直未予支付。

  2005年11月26日,沈阳一运余下的14名股东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且直接以原始认购的方式将原20名股东变更为14名股东,并向这剩下的14名股东发放了股权证。

  得知这个消息,富宝文等6人震惊之后是气恼。此时,沈阳地价连年飞涨,坐拥市中心黄金(资讯,行情)地段223558.5平方米土地的沈阳一运,身价保守估计已经15亿。即便只占2.5%股份的富宝文,身家也该有近4千万。

诉讼维权:一场持续两年的战争

  遭到背弃的6名股东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张香久、富宝文、单士藩3人决定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他3人则决定静观其变,见机行事。

  2006年中旬,占2.5%股份的富宝文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沈阳一运及股东会议剥夺其股权的行为违法,并要求为其发放股权证。沈阳和平区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富宝文在起诉状中称,当时自己在退股申请书中写了:“大家都按此办则好,一人例外则无效。”现在“规定”变了,也发股权证了,那自己的申请应作废。而且,按照“规定”中关于股权基价的规定,和当年股东会决议中关于“同意富宝文退股申请,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的内容,富宝文退股应获得相应得股权基价对价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实际上,此对价和补偿沈阳一运均未给付。

  沈阳一运代表孙立男以被告身份出庭,其他13名股东以证人身份出庭,分别发表了“富宝文当时自愿申请退股”的意见与证言。法庭上,沈阳一运没有出示富宝文的退股申请书。

  2006年7月,占4%股份的张香久、占4.5%股份的单士藩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看到上级受理了两个相同案件,和平区法院随后作出裁定,以富宝文案“因需等待另案结果,才能继续审理”为由,中止诉讼。不久,沈阳市中级法院做出驳回了张香久、单士藩的诉讼的判决,和平区法院才继续“审理”此案。

  2006年9月11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以“原告自愿提出退股申请,并领取了已交的风险抵押金,其退股申请得到了股东会的同意,此后也未参加过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故其退股行为有效为由,”做出与上级法院一致的判决——驳回了原告富宝文的诉讼请求。

  张香久、单士藩一审败诉后,向辽宁省高级法院申诉,不久也被驳回。

  2008年6月 16 日,富宝文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据悉,沈阳市中院已正式受理审查,不久将做出是否重审的决定。

  专家看法:一个看似简单的法律问题

  对沈阳一运股权纠纷案件,专家们的意见简单明晰。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原庭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会顾问梁书文认为:沈阳一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而其“规定”中却规定可以“退股”,并规定“股东在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则上应出让其全部股权。”这显然是与《章程》的规定矛盾。按公司章程中关于“本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的规定,“规定”对于股东退股的规定无效。1994年颁布、2005年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按照上述规定,原告退股,公司应当办理上述手续,而在其后长达几年的时间里,公司并未办理相应手续,仍以原告为股东对外签署文件,这是认定原告是否退股时不得不考虑的实际情况。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公司法》修改专家顾问组成员王保树认为:公司股东会1998年10月4日通过的“规定”,应视为一项决议,不是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富宝文等人退股申请不是自愿所为,而是基于该决议约束。而且,该决议关于退股的规定违反章程规定,不能成为约束富宝文等人退股的依据。至于股权的确认依据,原公司法规定不明确,可以依照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而不是依照工商登记主张股东权,工商登记仅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关于原始股东股权确认,如公司没有设置股东名册,还可以出资证明书为证据,或依据公司章程的记载与签名为证据。本案中,该公司章程记载富宝文等人是公司股东,没有疑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伟则对沈阳法院审理此案的程序保留疑问。他认为,沈阳法院未将这几名股东就相同事实而起诉的案件合并审理,而是因标的额的差异分别在区法院、中院不同审级的法院进行审理;既然在不同法院审理,各法院应分别根据事实、理由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但和平区法院却下裁定,本案“因需等待另案结果,才能继续审理”,因此中止诉讼。等中院判决做出后,区法院才继续审理此案,作出与中院完全一致的判决结果。这是程序上的一个严重问题。

  截至记者发稿,沈阳市中级法院仍没有做出是否重新审理富宝文案的决定。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当“规定”中的内容与公司章程矛盾时,是否有效?没有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告股东身份变更是否生效?沈阳中院如果面对这些问题?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作者:吕卫红 刘键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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