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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控股方滥用权利 马应龙小股东告“大东家”
作者:刘凯 李凯  文章来源:来源:武汉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2-13 16:07:3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zwg

认为控股方滥用权利 马应龙小股东告“大东家”
 

 来源:武汉晨报   作者:刘凯 李凯  

  原单位解散,职工集体入股新公司,却与大股东产生争议。昨日,经市中院二审裁定,洪山区法院对这起马应龙股东权益纠纷案开庭审理。

  据了解,一个公司内小股东状告大股东的股东权益纠纷案,目前在武汉乃至湖北尚属首次。

  一审:“持股会”并非诉讼主体

  诉状中称,2000年,汉阳区药品公司改制后,药品公司拿出资金补偿193名在册职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大多职工利用这笔资金组成了“武汉市汉阳区药品公司职工持股会”(后改为“马应龙医药有限公司工会持股会”)作为投资主体,与“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马应龙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成成立了“武汉马应龙医药有限公司”(简称“医药公司”),由集团公司和连锁公司两家公司控股。

  入股后,“持股会”成员认为控股公司滥用权利,侵害了自己的权益。“持股会”于2005年7月,将以上两大股东上诉至洪山区法院,索赔90余万元人民币。

  法院查明,2005年8月1日,医药公司就在媒体上声明,“持股会”的公章已遗失,从2005年6月11日起作废。“持股会”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关登记资料,所以无法证明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洪山区法院遂驳回持股会的起诉。

  二审:“持股会”有诉讼资格

  “持股会”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查明:持股会系汉阳区总工会批准成立的,由工会委员会以社团法人身份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份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医药公司决定将公章作废,但作废时未召开持股职工大会,其公章作废的决定无效。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持股会”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中院遂将此案发回重审。

  开庭:近日将审计医药公司财务

  昨日,洪山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据“持股会”辩护律师介绍,他们接受此案后提出了7项诉讼请求,除了返还转移的共有财产90余万元,责令赔偿损失外,还要求对医药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被告辩护律师魏飞武提出,针对新增加的诉讼请求,申请延期开庭15天,以便取证。“持股会”代表葛建国对此表示同意。同时,法院同意了对“医药公司”进行审计的申请。

  最终法院宣布休庭,15日后再行开庭。近日,“持股会”将委托专门机构对“医药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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