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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2-13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 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 ······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请材料一式4份,其中1份为原件,1份为电子版光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定稿)各1份。

  二、设立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              承诺函

股东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的承诺,以固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承诺。

(二)              确认书

同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股东信贷记录等社会信誉情况进行查核的确认书。

(三)  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应由各股东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四)  商业计划书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股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开业后35年财务预测等。

  (五)  股东情况

1、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表格见附件1,如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证券投资情况表(表格见附件2,如有证券投资,则填写此表;如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3、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或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注册资本及经营状况

1)股东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注册资本变动情况,相关纳税情况说明;

2)主要股东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季度末的公司净资产总额、净资本总额和净资本占净资产的比例等资产状况情况(证券经营机构);最近两个季度末的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净额(动态)情况(信托资产管理机构)。

3)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情况说明。特别要说明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的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投资运作及收益情况等。

(4) 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业务经营、主营业务收入、盈利等情况说明。存在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业务的,需要说明其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收益情况等。

5、股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说明

6、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说明

股东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说明,重点说明最近三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是否存在不良记录。

  7、股东已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情况说明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是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应就以下情况作出说明:已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出资金额与比例、历年投资收益情况、向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东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等,并说明再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原因及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8、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各股东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与示意图,关联关系应追溯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

9、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境外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公司名称、实缴资本、成立时间、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或主要合伙人名单及其简历;

2)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合法存续的证明;

3)近三年是否受到所在国家和地区有关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处罚的说明,并经所在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有关机构认证;

4)经过审计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5)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的时间、提出申请时证券资产管理的业务类型(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养老金、个人账户等)、规模;最近三年所管理公募基金的规模、产品种类、业绩表现等情况;

6)参股中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战略发展报告;

7)境外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示意图。境外机构及其关联方如在申请前已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独资或合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开展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活动及作为QFII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

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外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境外机构及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六)发起协议/合资合同

  主要内容包括各股东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金额与比例、股东在设立准备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的授权等。

  (七)设立准备情况说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人员准备情况,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

2、基金管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情况;

3、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的方案。

(八)公司章程(草案)

  (九)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十)内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拟任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

1、至少包括符合规定的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任职申请材料及董事报告材料;

2、现场检查之前需提交基金经理及其他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及简历;

3、股东会关于选举董事,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十二)中介机构意见

1、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制度出具的评价意见;

2、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股东资格的确认,重点是股东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的确认;

2)对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不存在通过信托合同、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进行出资的确认;

3)对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的确认,重点是对实际控制人或最终权益持有人的确认;

4)对发起协议/合资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见;

5)对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草案)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见;

6)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任职资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意见。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1

  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最近三年曾用名称

 

住所

 

批准机关

 

成立时间

 

工商注册登记号

 

组织形式

 

最近三年曾用注册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股东(超过十个的,至少列示前十大股东)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持股5%以上参股公司及持股比例

金融类企业

序号

公司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非金融类上市公司

序号

公司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公司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财务负责人

 

 

 

 

 

附件2

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证券投资情况表

(如有证券投资,则填写此表)

直接责任人名单      对证券交易负领导和

姓名

职务(职责)

身份证号

 

 

 

 

 

 

 

 

 

账户类别

股东账户名

身份证件号

股东账户号

自有账户

 

 

 

 

 

 

 

 

 

受托经营账户

 

 

 

 

 

 

 

 

 

 

 

 

委托他人经营账户

 

 

 

 

 

 

 

 

 

 

 

 

 

 

 

其他实际控制账户

 

 

 

 

 

 

 

 

 

 

 

 

注:1、自有账户是指以申请人自己名义开设的法人账户。

2、受托经营账户是指申请人受他人之托从事证券投资所使用的账户。

3、3、委托他人经营账户是指申请人委托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所使用的他人账户。

4、其它实际控制账户包括以曾用名称开设的账户等申请人实际控制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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