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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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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 民 工 具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2-13    
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公司不能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6、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
 
8、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可不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签署价格议定文件,确认价值。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别墅、公寓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申请人使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文件予以明确的违法建设地区、土地征用地区、拆迁地区和各区县政府明确不予登记地区的平房办理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使用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申请登记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制造、住宿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2、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分别不同情况,出具以下证明:
1)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其《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的证明文件。
2)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房屋为租赁的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房屋为自建房的,提交建委盖章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5)房屋位于科技园区(开发区)内的,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6)使用中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7)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8)使用中央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9)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其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10)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4、房屋提供者为经登记机关核准具有出租房屋经营权的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5、使用宾馆、招待所、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其住所(经营场所)应选择在机动车交易市场内,提交加盖公章的市场主办(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名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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