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新闻

法制新闻

律师团队

合同审查

公司成立

公司治理

股权结构

公司上市

股票证券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股权纠纷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专项服务

法律顾问

法律培训

公司文本

典型案例

法律法规

常见问答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山东公司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合同审查 >> 正文

特邀律师专栏
邹维高律师

单 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邮 编: 250100
电 话:(0531)58769888
手 机:13953175700
网 址:www.148law.net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便 民 工 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2-11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1993年11月17日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Copyright©2008-2009 公司律师网-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电话:0531-58769888 E-Mail:alawyer@126.com
    特 邀 律 师:邹维高律师
    鲁ICP备08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