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2月10日讯 利用本单位自收自支、缺乏有效外部监督的便利,威海某事业单位“一把手”李某伙同本单位会计私设“小金库”,为自己购买商品房。
现年60岁的李某于1994年起任威海市某副处级事业单位“一把手”。上任后,他利用单位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便利,安排会计刘某(女,另案处理)截留事业性收费作账外资金,存入银行专户。1997年,账户被撤销后,刘某先用“李霞”,后用“李某”等姓名把数十万元账外资金变成李某名下的定期存单。1998年威海市房改后,李某因其官至副处却未能得到大面积房改房,其单位司机曲某未能参加房改,决定动用“小金库”购买大房,再把房改房低价卖给曲某。2000年7、8月,李某指使刘某两次从“小金库”提取23万元,买下威海市区统一路的一套楼房,再将自己的房改房低价卖给曲某。2004年6月,李某卸任,两人均没有向单位说明或交还“小金库”,2005年,李某授意刘某销账。2008年4月1日,李某案发,检察机关冻结李某及其家属存款20余万元。
威海中院审理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于近日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两万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