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新闻

法制新闻

律师团队

合同审查

公司成立

公司治理

股权结构

公司上市

股票证券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股权纠纷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专项服务

法律顾问

法律培训

公司文本

典型案例

法律法规

常见问答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山东公司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公司上市 >> 正文

特邀律师专栏
邹维高律师

单 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邮 编: 250100
电 话:(0531)58769888
手 机:13953175700
网 址:www.148law.net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便 民 工 具

股票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2-13    
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和季报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报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基本情况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会报告
    √监事会报告
    √重要事项
    √财务报告

    临时公告
    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zwg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Copyright©2008-2009 公司律师网-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电话:0531-58769888 E-Mail:alawyer@126.com
    特 邀 律 师:邹维高律师
    鲁ICP备08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