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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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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 民 工 具

发行人不得有哪些违规行为?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2-13    

(一)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z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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