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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2-13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我国不同时期的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关系主体的规定是不尽一致的。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劳动关系主体仅限于国营企业。1993年7国务院又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暂行条例》,主体范围由国营企业扩大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该条例执行。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将劳动关系主体由企业扩大到用人单位,即境内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它们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目前个体经济的一种主要存在形式。而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家庭雇佣保姆、农村承包经营户雇人抢收庄稼等雇佣劳动,因用工一方既不是企业,也不是个体经济组织,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范畴,应按雇佣关系对待。

  2、从主体地位来看,雇佣关系主体地位平等,而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从属性。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主体往往是某一单位的一员,而雇佣关系就不能成为其中的一员,这一点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迥然不同。

  3、从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来看,雇佣关系中,雇工一般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关系中,用工一方是生产资料的代表者或所有者,劳动者本身不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雇佣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它决定了劳动者必须加入到劳动组织当中,并接受用工单位的领导、管理,由此决定了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的从属性。

  4、从权利义务实现途径来看,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只决定于劳动的成果,并不涉及实现劳动过程问题,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与劳动过程无关。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z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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